古籍与文物均为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其本质相同,均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以及史料价值。因此,古籍又在《文物保护法》中被列入“馆藏文物”,在《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分类标准(试行)》中被列为第10类(绘画类)、第11类(书法类)、第12类(拓片类)及第23类(文献图书类)。
但古籍与其他馆藏文物及不可移动文物具有的最大差异是具有文献价值,文献价值是通过对古籍记载的信息内容的阅读和研究而体现出来的。因此,我国绝大多数古籍自古以来都保存在图书馆,供读者阅读利用。若古籍束之高阁,不让人阅读,古人留下文字记载的初衷就无法实现,古籍也就失去了其重要的文献价值。
藏与用的矛盾更为突出
古籍是史料的记录载体,记录了不少鲜为人知的历史,是研究古代社会不可缺少的第一手材料。
其他文物是通过陈列提供利用的,人不可以触摸文物;而古籍的阅读无法拒绝人的触摸,因此比其他文物更易损坏。古籍的复制品尽管可以部分替代古籍原本提供利用,但无论是制作数字化拷贝、缩微复制品还是古籍的再造,除需要昂贵的经费支持外,这些复制品都比古籍原件更难长期保存,且需要投入大量的经费用以维护和更新换代。
此外,与文物不同的是,为了便于检索,数字化后的古籍还需要再投资,进行智能化加工,方可便于利用。
古籍保护尚无相关法律保驾护航
《文物保护法》对古籍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但国家专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仅分发到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并不涵盖分藏在图书馆的古籍。各级政府对文物保护的诸多政策与监管责任,也没有关注到分藏在图书馆的古籍。多年来没有保护经费的投入与各级政府对古籍保护的监管,目前古籍损坏较为严重。需要指出的是,在管理方式上,分藏在博物馆的古籍与其他文物相同,均不允许触摸与阅读,且由于保管条件较为理想,其保存状况是较好的——但那些仅是我国古籍的极少部分,而且,其文献价值难以得到发挥。
尽管《文物保护法》历经多次修改,但其重心都在不可移动文化遗产的保护,尚未考虑到分藏在我国图书馆的古籍保护。鉴于古籍与其他文物的差异性,以及我国行政管理体系的特点,国家必须尽早出台古籍保护法规,使历经千年留存下来的古籍得以传承下去,使我国的文化资产不至因保护不力而无法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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